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2018(7号)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结合我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
我院各年级专业开展综合奖学评比的依据为《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2018(7号)。各年级各班均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二、名额分配与评选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境外生。
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和智育、德育、文体优秀单项奖。综合奖学金评定等级占年级学生人数(不含境外生)的比例:一等奖2%,二等奖10%,三等奖12%;智育、德育、文体优秀单项奖各占2%;奖励金额分别为2500元、1500元、1000元和500元。已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不参加单项奖的评定。
三、评审程序及方法
1、在综合奖学金评比之前,按照规定要求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全院专兼职辅导员构成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
组长:黄意甜
副组长:图雅
组员:王君卿 李璟 刘丹 刘杉 吴培源 林家宝 庆艳华
同时安排吴培源老师专门负责相关事务。
各班级按要求成立了以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学生年级民主评议小组,占班级学生人数比例至少为20%,班级总数较少则至少10人组成评议小组。
2、民主评议程序
(1)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对照条件,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根据班级具体情况制定班级内部评分细则,在全班表决通过,并根据评分细则为班级每位同学(包括本人)评分。评分工作由班长负责主持,评议小组全部到场,公开、独立对同学进行评分,并核对加减分情况。
(2)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核实各类加分证明,并根据学生手册规定及班级内部评分细则进行详细加分证明材料以及加分证明颁发时间核算,设立加分证明提交截止时间(截止后不增补个人提交证明),并列出加分明细。根据学院提供的欠学费名单和体测成绩表对班级获奖资格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与评定。
(3)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将所有加分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复核,并将有疑问加分证明反映给辅导员及学院奖助贷事务工作刘丹老师。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依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商议后,将意见反馈给各班学生民主评议小组。
(4)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完成加分核算工作,将加分明细在班内至少3轮公示(初次奖学金加减分评议公示——修订后奖学金加减分评议公示——最终版奖学金加减分评议公示),班内同学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疑问的加分进行提请补充,民主评议小组再审议。最终,各班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将评比结果按分数高低确定综合奖,品德、智育、文体单项奖的名单,名单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5)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将德育、智育和文体加分明细及评定结果报送学院(若有家庭困难者确无法按时交付学费者需提交《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缓交学费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申请表(试行)》(附件一)需一同报送),学院根据加分证明复印件进行核对审核。审核后,将有问题的加分证明打回各班进行修改和更正,各班根据学院意见对本班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修改并进行二轮公示,重新向学院提交新的奖学金评定结果。
(6)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院内一轮公示。一轮公示后,各班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要求修改需提交《综合奖学金班级评定修改表》(附件二)和《奖学金公示个人异议申请说明》(附件三)并附上具体证明材料。学院根据材料审核确认属实后修改综合奖学金评定结果。
(7)综合奖学金评比结果学院进行二轮公示。
(8)综合奖学金评比结果学院审批后将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四、奖学金评议细则
我院奖学金评议细则,在《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2018(7号)的基础上,结合各班级情况进行各自方案制定。具体的评议细则详见附录1。
附录1: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综合奖学金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 ,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开拓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并有利于学生发挥自己的专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评比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境外生。
第三条 为体现评比的公正性,评比采取分类评分综合权重的方法,按综合分高低评比各奖项。
一、品德表现分(100分)。
二、智育表现分(100分)。
三、文体表现分(100分)。
每项加分后超过100分按100分算(单项超出100后以分高者得),三项依次分别占25%、60%、15%的权重。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和智育、德育、文体优秀单项奖。综合奖学金评定等级占年级学生人数(不含境外生)的比例:一等奖2%,二等奖10%,三等奖12%;智育、德育、文体优秀单项奖各占2%;奖励金额分别为2500元、1500元、1000元和500元。已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不参加单项奖的评定。
第五条 获一等奖学金者品德行为表现分必须在85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必须在前25%以内。获一等奖学金者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称号;获二等奖学金者,同时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第六条 所有获得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证书。
第七条 在校期间历年均获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且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综合奖学金资格:
一、在评比过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弄虚作假者。
二、一学年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不含体育课)或限选课程不及格者(德育、文体优秀单项奖除外)。
三、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四、考试违规者。
五、无故拖欠学费者。
六、品德表现分不及格者。
七、体测分低于60分者(因先天性身体原因或经医生诊断不能参加体测者除外)。
第九条 补充细则:
一、参加辅修学习,辅修成绩不纳入综合奖学金评定范围。
二、个人提出申请不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者,不参加当年综合奖学金评定,须有书面说明。
三、体测低于60分者,可参与智育和德育单项评比,不得参与文体单项和综合项目评比。
四、因先天性身体原因或经医生诊断不能参加体测者,体测成绩取基础分60分。因身体原因或突发意外事故申请缓测者,如果未能在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截止前出成绩,允许参加当年综合奖学金评定,但该缓测成绩作为次年是否能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的依据。
五、因特殊情况申请课程缓考者,如果未能在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截止前出成绩,允许参加当年奖学金评定,但该门课程缓考成绩纳入次年奖学金评定范围。
六、挂科经补考合格者不能参与当年奖学金评定。
七、因课程退选不成功导致该门成绩为0者,需提供规定时间内教务系统退选不成功的截图证明。
八、上学年国奖、国励志、综合奖学金及三好学生证书不予加分。
九、大四第二学期毕业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按大学期间所有课程成绩来计算智育基础分;智育、德育、文体加分项目时间必须是在大四学年且已经获得。
第二章 实施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实施程序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比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审核,各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评比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按当年评比通知),毕业年级的评比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按当年评比通知)。
二、各班级第一学年初制定班级奖学金评定细则,该细则经全班公示,所有学生签名后,提交辅导员审核,经辅导员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复核备案。通过备案的奖学金评定方案将列为该班级下一年度奖学金评审方案执行,如有变动须重新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公示—签名—辅导员审核—学院奖学金评议复核备案,班级奖学金评定细则不明,以《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为准实施。
三、单项评分:根据每位同学一学年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分别就品德表现、智育表现、文体表现等各项素质进行评分。
四、综合评分:在单项评分的基础上,将各类得分按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比例折算之和,即为一学年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的结果向全院学生公布,并收集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评比工作小组构成与职责
各学院和各年级分别成立综合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构成与职责如下:
一、学院评比工作小组成员构成与职责
(一)学院评比工作小组成员构成: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全院专兼职辅导员。
(二)学院评比工作小组职责:根据学校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制定本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部署本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工作;对各年级综合奖学金评比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指导成立学院班级评比工作小组;对评比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求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并告知学生公示途径;调查处理在评比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
辅导员对所带班级综合奖学金评比开展深入、细致的指导工作,并对个人各项成绩(含附加分)进行初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院评比工作小组。
二、班级评比工作小组构成与职责
(一)班级评比工作小组成员构成:评比小组由团支部书记、正副班长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分小组成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有代表性。
班级评比小组在班级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班级评比小组职责
1、组织班级同学评定:方案一:每学年开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每个学生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奖学金评定学生自我鉴定表》写出个人学年总结,评定自己德智体单项得分及附加分,班级评定小组进行复核。方案二:班级评定小组根据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计算智育、文体基准分,划定德育基准分(75分≦思想品德行为基准分≦85分),在此基准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两者方案选其一实施。
2、评比小组评分:评比小组成员按本方案的各项评分参照标准为本班的每一位同学(包括本人)评分。评分工作由班长负责主持,在评议小组全部到场时,各自独立对同学进行评分,并核对加、扣分情况。
3、评分统计:评分统计工作由班长、团支书及二位评分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统计分数。
4、将评比结果向全体同学公布,并按分数高低确定综合奖,品德、智育、文体单项奖的名单。
5、评比小组公示综合奖学金名单后,公示无误,则由辅导员、班级评比小组、参选人、同学代表签署证明。
6、将评比结果报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奖学金审评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品德行为表现分
第十二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由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品德行为表现分=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附加分(加分)
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行为评估参考标准
一、政治态度及思想表现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上进心强,在学习、工作中不断进步,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态度
专业思想牢固,学习认真刻苦,有独立钻研精神,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严格遵守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
三、集体观念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主动承担集体社会工作,并对工作认真负责,有始有终,关心集体,集体荣誉感强,为集体利益出谋出力。
四、遵纪守法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严以律己,在上课、开会各项活动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文明礼貌
讲文明礼貌,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礼貌,宿舍内务卫生良好,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珍惜粮食。
以上五项分别得分为20分,分四个等级评分。16分≤优≤20分;10分≤良<16分;6分≤中<10分;0分≤差<6分;五项得分之和为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分。
注:若各班级同学评定采用方案二,即规定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基准分,则由学生代表按照上述规定的德育基准分进行加减分。(75分≦思想品德行为基准分≦85分)。
第十四条 品德表现分的加分项目
一、校、院、团委委员、学生会委员、社团联合会理事、广播台理事、校易班学生工作站理事、校招生宣传协会理事、校艺术团理事,任期满一年以上者,视其在任职过程中表现,酌情加3-7分;班委、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各社团负责人(在团委注册)、校学生教学信息员负责人、任期满一年以上者,校(院、部)学生会干事、社团联合会干事、广播台成员、校报学生记者团成员、艺术团成员、校易班学生工作站成员、校招生宣传协会成员及其他学生党团组织成员任期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占所有成员的1/3以下),视其工作情况酌情加2-5分;校学生教学信息员、小组长、舍长任期满一年者视其工作情况加1-3分。
(一)班委加分: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书、学习委员5-3分;其他委员4-2分;小组长2-1分;舍长3-1分。
(二)各学生组织、社团出具的加分证明,如果只有评定等级,则按下列标准加分:
负责人:优秀(+)7分,优秀6.5,良好(+)6分,良好5.5分,合格5分;
骨干:优秀(+)6分,优秀5.5,良好(+)5分,良好4.5分,合格4分;
干事:优秀干事4分,合格3分;
同时兼任多项职位者,其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工作表现不佳,不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视情况调整加分或不予以加分。各学生组织主管部门按此方案给予成员加分。
二、获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加15分,获市、厅、局级个人荣誉称号者加10分;获校级个人荣誉称号者加5分,院级个人荣誉加2.5分;获集体荣誉者,每人加分与个人等同。
三、一学年内被评为学校文明宿舍者,该室全体成员一次各加0.5分;被评为院文明宿舍者,该室全体成员一次各加0.3分;义务献血者每次加1分,多次献血者累计加分不超3分。参加社会义工、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需各级党、团组织、学校、各级红十字协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证明,如是其他社团、协会、企业、个人组织一律不予承认;参加社会义务(义工)、青年志愿者活动按服务时间予以加分,满50小时加1分,累计不超2分(工时数不能按比例换算加分)。同一项目获各类奖项的取最高值加分,不再给予重复加分。
说明:
1、同年度同类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得分。
2、各级先进集体中表现差者不加分。
3、各级比赛团体优秀奖、道德风尚奖等鼓励性质奖项,加分仅限于参加该项目实际比赛人员,集体加分等同个人加分,其各项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4、荣誉证书根据落款印章单位级别评定等级,并参照相应级别加分(目前只认可政府官方组织机构、学校及学校认定的企事业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
5、校级各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如安全微电影大赛、易班征文比赛、心理剧本大赛等),如果无具体书面加分文件、证书落款印章为二级行政部门章,则按院级比赛加分。
第十五条 品德表现分的扣分项目
一、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者,警告处分一次扣10分,严重警告一次扣20分,记过一次扣30分,留校察看一次扣40分。因违反校规校纪由学院、年级通报批评一次分别扣5分、3分,凡被学生会自律部组织的督察活动记录违纪者每次扣0.5-1分;
二、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三、无故旷课一节扣3分,迟到一次扣1分;
四、受党、团纪律处分者,参照本条例第一项执行;
五、扣分在品德表现分总分中扣除。
第四章 智育表现分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生智育表现分由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学年平均学分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学年总学分成绩)/学年总学分,其中学年总学分成绩等于学年各科学分成绩之和,各科学分成绩等于该科考试实际得分乘以该科学分(只限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
第十七条 智育附加分项目
一、参加全国“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4、12、10分;参加省级“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一、 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参加校级“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立项者加2分,区级等同校级加分。同一作品前一学年已按校级比赛奖项加分,后一学年获得省级奖项加2分,获得国家级奖项加6分;同一学年同一作品多次获奖,则取最高级得分奖项加分。
二、参加全国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比赛,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2、10、8分;参加省(部)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发表于 SCI、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加 2-3 分,在省级以上合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加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
三、在市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在校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区级比赛等同校级加分。在院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1、0.5分。
四、各级比赛如设特等奖,加分为一、二、三等奖加分总和的1/2;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参与学校教师课题研究标书上有名字者,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者,按国家级 8分、省级 4 分、校级 2 分、院级 1 分加分,如多人者具体系数按下面第五项执行。专利申请并获得证书者,项目组成员均可以获得加分,每项专利 2 分,此项不超过 6 分,若为多人合作完成,按照第五条执行。
五、如参赛作品或发表的论文为2人以上合作完成,取前六名给予加分,各人加分情况按如下标准执行:
2人:100%、90%
3人:95%、85%、75%
4人:90%、80%、70%、60%
5人:85%、75%、65%、55%、45%
6人:80%、70%、60%、50%、40%、30%
注:比赛活动若无法排位,参赛主持人(负责人)个人按照参赛人数最高比例加分外,其余参赛人员均按照最低比例加分。
六、同一作品参加比赛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得分奖项加分。
七、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组成员,均可获得加分,具体为: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加3分,其他成员加2.5分;省级项目负责人加2.5分,其他成员加2分;校级项目负责人加2分,其他成员加1.5分。结题验收获得“优秀”的项目(含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均在其原有加分的基础上再加1分。同一项目前一学年已按校级立项加分,后一学年升为省级立项加1分,升为国家级立项加2分;同一学年同一项目多次立项,则取最高级别加分;同一项目立项和结题不在同一学年,如果结题验收获得“优秀”的项目(含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均在第二学年评比中加1分。
获得“攀登计划”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的项目组成员,均可获得加分,具体为:重点项目负责人加 3.5 分,其他成员加 3 分;一般项目负责人加 3 分,其他成员加 2.5 分。
说明:
课题立项加分,与课题相关论文发表在刊物上也可以加分(两者加分依据不同)。
第五章 文体表现分
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分由体育成绩分或体测分和文体表现附加分组成。体育成绩按照教育部教体艺[2002]12号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根据考勤、科内教学、体测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规定评分。文体表现分计算公式:文体表现分=体育成绩分(上下两学期体育成绩平均分)+附加分;不开设体育课的学年,文体表现分=体侧分+附加分。
第十九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如下:
一、在国家级的文体比赛中(50人以上参加)获个人前三名各加30分,4-6名加25分,7-8名加20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30、25、20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
二、在省级以上的文体比赛中(50人以上参加)获个人前三名各加20分,4-6名加15分,7-8名加10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20、15、10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
三、在市级(地级市)以上的文体比赛中(50人以上参加)获个人前三名加15分, 4-6名加10分,7-8名加5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15、10、5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
四、在校级各类文体比赛中,校运会前8名按名次前后各加8、7、6、5、4、3、2、1分,单项比赛获个人前三名各加5、4、3分,4-6名各加2分,第7-8名各加1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5、3、1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区级运动会等同校级加分,院级各项文体比赛加分不超过校级加分。
五、运动会上破国家、省、市级(地级市)记录者各加30、20、10分,破校记录者加5分。
六、非学术类文章发表在全国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加3分,省市级有正式刊号的报刊加2分,校报加1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
七、各级类竞赛由学生工作部、团委会同有关部门界定并认可该项比赛的等级及获奖结果,社会团体、企业主办原则上一律不予承认。同一作品参加比赛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得分奖项加分。
八、各级比赛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
九、各班级比赛活动加分不超过院级各项文体比赛加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因本条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二十一条 参评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学生评比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出,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依据本规定制定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如院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附加分项均须由所在学院统一审核认定,加盖学院公章。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举办的各类活动加分分数应符合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和 2020 版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超出细则规定部分的分数不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的综合测评成绩按历年的综合分得分相加总分排列名次,作为学校推荐学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