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学〔2018〕6号
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州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8年5月5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国家、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各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证明文件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按统一的工作流程认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各学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学生的院领导、辅导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各学院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由各学院自行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四)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五)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六)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七)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分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学校和各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事项。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实行一年一认定。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三)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年级(班级)认定小组组织回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简称《分析表》)进行分析,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2.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初审并汇总各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复审汇总后报省资助中心审核。
(四)公示。省资助中心审核并认定后,各年级(班级)应以适当方式在年级(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五)建档。各学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将信息录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临时特困补助办法
学校对因发生突发事件或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核实,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条件
1.对于个别因病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里经济无力负担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2.因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学生适当给予补助。
3.因病或意外(由于本人责任)而造成死亡的,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补充条件
1.对于失窃被盗,发生宿舍火灾等,由于本人责任而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学生,学校不予考虑补助。
2.对于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学生,学校不予考虑补助。
3.当年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予考虑补助。
第十六条 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须载明申请补助的具体理由等),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为300-500元/人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建立学院信息档案,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检查资助效果,做好相关记录。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在认定或资助方面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广中医学〔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
4.广州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