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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校办〔2021〕85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答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中心、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中医研〔2014〕24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发挥学位论文答辩对论文质量的把关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经2021年3月2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中医研〔2014〕24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发挥学位论文答辩对论文质量的把关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通过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活动、学术成果、执业资格证书、规培合格证书等相关毕业培养审核且合格。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论文,送本人研究生导师审阅。导师应在两周内审定论文,对其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若同意答辩,应将论文送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学位论文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按学校、二级学院相关要求,进行统计学检测、论文查重、论文原始数据核查等,并出具相关合格证明。凡是统计学检测、论文查重、原始数据核查不合格者,均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第四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盲审合格,方可参加答辩,否则,不可参加答辩。

第五条  明确导师责任制,毕业研究生可否答辩,由导师推荐并签名确认。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第六条  每年答辩原则上设置春、秋两季,所有拟毕业及申请学位人员(包括境外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均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选择春季或秋季答辩。答辩时间如下:

一、春季(即上半年)答辩

时间:一般为5月1日-5月30日

学位评定委员会时间:当年的6月20日前后

学位授予仪式时间:一般为6月最后一周的周三或周四

二、秋季(即下半年)答辩

时间:一般为11月1日-11月30日

学位评定委员会时间:当年的12月25日前后

颁发证书时间:当年的12月30日

学位授予仪式时间:延迟到第二年6月

第四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七条  预答辩是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关键步骤。博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正式评审和答辩前,必须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是导师确认是否推荐参加学院、学科组织答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办法》要求,培养单位及导师应认真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评议表》纳入学位档案备案。

第九条  预答辩专家组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把关,不得走过场;预答辩专家组对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其原始数据作出评议,凡评议结果为C级(一般)及以下者,不得推荐参与学院、学科答辩。

第十条  鼓励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试点工作。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由学院、学科统一组织。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学科分类采取集中答辩模式。答辩专家均为校外知名一线专家。答辩过程为半开放式,即博士论文答辩人在论文陈述环节可对外公开设置旁听,在专家提问及表决环节为闭门环节。答辩研究生应将论文原始数据带至答辩现场,以便专家现场查阅。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如下:

(一)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参加答辩人员名单及答辩专家委员会成员,推举答辩委员会主席,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情况(简要学历、经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情况等);

(三)研究生以ppt形式报告论文,博士生40分钟/生;

(四)宣读论文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本提问及答辩环节,申请人导师和其他列席人员不得在现场,但可通过视频形式收听收看;

(五)答辩会休息,答辩主席主持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其任务是:宣读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做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委托答辩委员会推荐本场答辩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六)答辩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语;

(七)答辩结束。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由学院、学科或导师组组织。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情况(简要学历、经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情况等);

(三)研究生以ppt形式报告论文,硕士生20分钟/生;

(四)宣读论文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

(五)答辩会休息,答辩主席主持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其任务是:宣读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做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委托答辩委员会推荐本场答辩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答辩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语;

(七)答辩结束。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第十三条  博士论文答辩专家,由学院、相关学科负责人邀请,名单并报学校批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应聘请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造诣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活跃于科教一线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知名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勇于担当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知名一线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硕士论文答辩专家,由学院内相关学科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协商共同提出,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术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均应为1名校外专家,2名院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有一名院外行业专家。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广州中医药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及其导师存在亲属关系者均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的姓名应在答辩前对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聘请答辩委员。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学术水平,本着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

第十八条  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需同时满足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的规定。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提前1周将论文答辩安排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人、学位类别、导师姓名、论文题目、答辩委员会秘书等。

第二十一条  答辩会现场应进行适当布置,能体现“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答辩会”等字样内容。学位申请人及其他与会人员应注意着装,建议学位申请人着正装出席。

第二十二条  答辩会应有完整记录,答辩会现场应拍摄照片作为影像资料留存归档,照片内容至少应包括申请人现场汇报的场景、申请人与导师的合影、答辩委员会与申请人及导师的合影等。

第二十三条  每个答辩委员会的答辩人数不宜过多(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每半天不宜超过三场,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每半天不宜超过五场),需为申请人汇报、提问与答辩等环节留出充裕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聘请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或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答辩质量进行监督。学校适时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专家开展答辩抽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答辩通过者须将答辩委员会名单及评定意见作为学位论文附件装订在“原创性声明”之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或广东省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学位论文,其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暂停相应资格2年。

第九章  答辩后论文修改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须针对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并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完成说明》,并留存学位档案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严格审查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并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最终稿和申请学位。

第十章  答辩材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应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的全文、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记录及学位审批材料等各一式二份放入学位档案袋,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验收。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将年度授予学位的档案及有关材料分送学校档案馆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1年3月29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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